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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白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安执字第16号申请人刘娟,住宾县。被执行人白士江,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刘娟申请执行白士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士江应当给付申请人刘娟0.3万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8)项和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长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博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