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三木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家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三木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江门市三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霞。委托代理人潘凯,住江苏省宜兴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家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居委会长绣路2号之10之A铺。法定代表人冯伟汉。原告江门市三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家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二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4年11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59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债务11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家博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机读资料、对账函、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因被告拖欠货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约定向被告送货,并开具发票,但双方对账确认货款金额之后,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159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家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三木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159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家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洪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