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引弟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引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9号罪犯王引弟,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了(2009)万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引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545360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引弟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1.5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中态度比较端正,踏踏实实,能够吃苦耐劳;把劳动的过程看作是思想改造的过程。并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出勤率达99.9%。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引弟的刑期从2009年1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引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引弟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