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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林家斌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家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0号罪犯林家斌,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家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家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家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家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家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