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申请房产过户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