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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三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14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姜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李某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本院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云民三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现李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姜某某离婚,但未提交新情况、新理由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换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