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伟宁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石南水泥厂、彭长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朱伟宁,女,1963年1月6日生,现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彭长东,男,1967年10月10日生,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玉林市石南水泥厂,住所地兴业县。申请执行人朱伟宁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石南水泥厂、彭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玉林市石南水泥厂、彭长东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伟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玉林市石南水泥厂、彭长东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履行的标的是500000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寿强审判员 唐国富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