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催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玉溪福正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溪福正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02号申请人玉溪福正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莲。本院受理申请人玉溪福正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现申请人玉溪福正经贸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刘定宣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