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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卢新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相余、杨海锋,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4层455室。法定代表人:屠柏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3元,申请保全费1870元,合计4463元,由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素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