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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唐某诉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斌,彭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416号原告唐斌,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辉,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钰,宁乡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唐斌诉被告彭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斌以找不到被告彭德辉本人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唐斌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丁碧辉人民陪审员  宁燕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