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唐某诉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斌,彭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416号原告唐斌,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辉,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钰,宁乡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唐斌诉被告彭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斌以找不到被告彭德辉本人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唐斌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丁碧辉人民陪审员 宁燕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