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杨福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杨福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780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20487329-2。负责人周国建,该社主任。被告杨福楷,男,193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被告杨福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万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