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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崔亚男,庞亮与张春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庞亮,张春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崔亚男原告庞亮被告张春玉原告崔亚男、庞亮诉被告张春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亚男、庞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亚男、庞亮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