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熊海军申请执行商城县鲇鱼山供销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海军,商城县鲇鱼山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熊海军,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鲇鱼山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善明,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海军与被执行人商城县鲇鱼山供销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城县鲇鱼山供销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淑均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杨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