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波与张敏、张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张敏,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孙波,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张敏,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张瑞,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孙波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敏、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敏、张瑞偿还申请人孙波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被执行人张敏、张瑞与申请人孙波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孙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