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06号原告孙某被告姜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东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孟立军、人民陪审员王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购原告玉米款人民币10000元,并从2011年3月17日起按15%年利率承担利息到本息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姜某辩称,欠款属实,欠款数额也对,但现在服刑无法偿还。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欲证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500元。该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认证,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具有独立证明效力且无瑕疵,故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可以确认的事实为: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收购原告玉米欠原告玉米款10000元,约定年利率15%,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被告于2011年5月8日给付利息1500元。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款,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依合同的约定或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未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粮食,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被告未全部履行偿付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粮食款10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某欠款10000元及自2010年3月18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息至偿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孟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