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多军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多军,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赵多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现住奇台县。被告:于海涛,男,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多军与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多军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多军撤回对被告于海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邮寄费80元,合计196元,由原告赵多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