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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忠诉燕某花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忠,燕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号原告张某忠,男,生于1962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燕某花,女,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张某忠诉被告燕某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忠承担。审判长 :梁坚明审判员 :张云海审判员 :杨青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