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6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艾特力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吴林兴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林兴;艾特力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964号原告艾特力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林兴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林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艾特力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卖车(含牌)款人民币44,000元。二、被告吴林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艾特力家具(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吴林兴负担。届期,被告吴林兴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艾特力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林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无工作单位,其名下无存款、车辆、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