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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叶与张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叶,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杨叶,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张玉,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杨叶与被申请人张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玉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世纪荣誉小区3号楼103室和存放在汇金国际工地12号地块安置房工程2号楼的吊塔一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张玉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世纪荣誉小区3号楼103室和存放在汇金国际工地12号地块安置房工程2号楼的吊塔一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