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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忠平与潘海忠、张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平,潘海忠,张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418。被执行人:潘海忠,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79。被执行人:张素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442。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忠平与被执行人潘海忠、张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素娟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东湖三路1号华英城北园第5幢1007房因另案已被高要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潘海忠、张素娟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俊    捷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锦    成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