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1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邓曾贤与韦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曾贤,韦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371-2号原告:邓曾贤,个体工商户。被告:韦荣波,南宁市兴宁区卫站职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9月28日待裁事项:原告邓曾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邓曾贤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为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