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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会兵、王文兵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会兵,王文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法定代表人:戴南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会兵,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被告:王文兵,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兵、王文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166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且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跃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