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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永忠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郝永忠,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洪泰大厦四层。负责人李永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栋,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忠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祥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