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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江成林与方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江某,男,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方某,女,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