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任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萍,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泽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乾海,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77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89.5元,由原告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389.5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黄向雄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邱愉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庞 桦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