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燕与被告谭宏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谭宏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高燕,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渭南市防疫站医生。被告:谭宏江,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高燕与被告谭宏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撤回起诉。诉讼费9150元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燕负担。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