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初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与姚宪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姚宪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民初字24号原告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培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学明,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婷婷,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宪光。委托代理人安继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宪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安继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公司连年亏损,属困难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被告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支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不应当由原告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不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3830元。被告辩称,被告是原告公司的退休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原告公司的职工,属独生子女父母,于2014年6月在原告处办理退休。对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原告为证明其属于困难企业,提供山东北方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二份,拟证明其公司2012年、2013年的经营均呈亏损状态,不应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另查明,原告关于其公司属困难企业的抗辩,除审计报告外无其他证据。2014年11月17日,经被告申请,潍劳人仲裁字(2014)第168号仲裁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383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仲裁裁决书、审计报告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属独生子女父母,于2014年6月办理退休,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独生子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3830元,即46100元(2013年度潍坊市职工平均工资)×30%=13830元。原告虽辩称其拒绝支付的原因是其公司属困难企业,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之内容,企业是否属于困难企业,需经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成立的工作小组认定后确认。本案原告未经该程序认定,仅凭审计报告不能认定其为困难企业。综上,关于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支付,应仍由原告自行负担。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姚宪光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383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