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麟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景建涛、陕西东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景某某,陕西东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麟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驾驶员,住歧山县雍川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被告景某某,男,汉族,驾驶员,住宝鸡市金台区马营镇。被告陕西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杨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景某某、陕西东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鑫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