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铁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智弟与被执行人何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智弟,何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铁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徐智弟,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何龙林,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徐智弟与被执行人何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智弟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铁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3074.37元。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龙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何龙林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姐夫凌X自愿承担被执行人何龙林的赔偿义务。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徐智弟与被执行人何龙林的姐夫凌X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龙林的姐夫凌X向申请执行人徐智弟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徐智弟支付人民币15000元;剩余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徐智弟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智弟自愿放弃其它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徐智弟同意本院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铁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鸿代理审判员 朱 辉代理审判员 励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