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周峰、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周峰,师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斌,黄石市成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峰,黄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陆管理所职工。被执行人师维,黄石市环保局监测站职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黄民四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师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3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峰、师维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5551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