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明与方某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174号原告张某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方某艳,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