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明与方某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174号原告张某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方某艳,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