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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付某,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东玉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