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付某,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东玉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