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执字第2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爱华与武德水、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2261-1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华,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武德水,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爱珍,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爱华与被执行人武德水、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武德水银行存款106850元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武德水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肥民初字第5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