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五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大连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庆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国,大连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五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景泰*期。法定代表人:景晓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天杰,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红霞,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原审原告大连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庆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张庆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庆国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庆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庆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 判 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