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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春龙、吕钊明、刘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春龙,吕钊明,刘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法定代表人:朴光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春龙,男,朝鲜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钊明,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参花街。被告:刘峆,女,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远达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春龙、吕钊明、刘峆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审 判 长  金 纯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