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伟烽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678号罪犯林伟烽。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安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伟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1月15日,罪犯林伟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伟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林伟烽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对其减刑可酌情放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维审判员 钟杏青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