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宫俊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俊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1836号罪犯宫俊成,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俊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宫俊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宫俊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宫俊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强奸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俊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