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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杨凯与郑进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郑进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杨凯,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郑进步,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诉被告郑进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凯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凯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