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杨凯与郑进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郑进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杨凯,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郑进步,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诉被告郑进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凯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凯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