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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执字第2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缪长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2433-3号申请执行人:曾文丰,男,汉族,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新田村萝卜坑组,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501314539。被执行人:缪长福,男,汉族,住江西省,公民身份号码×××45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缪长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粤C×××××号牌小汽车为被执行人缪长福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缪长福所有的粤C×××××号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