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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行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叶素成与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赔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素成,成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4)川行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素成,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委托代理人秦良健,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森,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叶素成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78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素成、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秦良健、胡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叶素成于2009年11月9日以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向龙社区的合法住宅为由,向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09)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8号决定),决定驳回叶素成的行政复议申请。叶素成认为78号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本案的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该院于2014年9月25日对叶素成请求撤销78号决定一案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叶素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叶素成以78号决定违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成都市政府赔偿其损失。因其起诉该府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已由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叶素成无证据证明该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所以其要求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故叶素成要求成都市政府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的规定,判决:驳回叶素成的赔偿请求。上诉人叶素成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叶素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被上诉人成都市政府二审答辩称,7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叶素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该府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上诉人叶素成向一、二审法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叶素成的身份证复印件;2.78号决定;3.赔偿金额计算清单。被上诉人成都市政府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经质证,成都市政府对叶素成提交的第1项、第2项证据材料无异议;认为第3项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78号决定给叶素成造成了损失,该府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叶素成提交的第1项、第2项证据材料具备行政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叶素成提交的第3项证据材料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现叶素成以成都市政府的78号决定违法为由,附带提起该府行政赔偿的本案。但叶素成诉78号决定一案,已由(2014)成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经(2014)川行终字第23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叶素成无证据材料证明78号决定违法的事实,所以叶素成的行政赔偿请求属于前述规定的情况,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叶素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缪泰代理审判员  朱珠代理审判员  程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