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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中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祁弄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66号罪犯祁弄,男,景颇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弄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