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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为方便原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田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田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田某某户籍因夫妻投靠,迁到河南省汝阳县内埠镇内埠村十九组,经常居住地在汝阳,应由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田某某与王国锋离婚诉讼之后,因婚生子王某某要求其母田某某增加抚养费提起的诉讼。田某某与王国锋离婚案件原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处理,现本案原审原告王某某又系未成年人,依据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原审为方便诉讼受理此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园审 判 员  张予洛代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