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文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文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0622号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敖翔,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文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文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前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