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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芳舞与潘群英、张学坤、黄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舞,潘群英,张学坤,黄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晃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芳舞,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潘群英,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坤,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国柱,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杨芳舞申请执行潘群英、张学坤、黄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晃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黄国柱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的工程款723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澄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