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莉与程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程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农民。被执行人程从军,现于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程从军离婚纠纷的(2012)丽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从军因犯罪判刑,现正在服刑过程中,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张莉要求的子女抚育费15000元未能得到清偿。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丽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