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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皱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皱某某,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皱某某,男,汉族。被告方某某,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皱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皱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皱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