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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樊秀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秀娟,邹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樊秀娟,居民。被执行人邹宗峰、,居民。申请执行人樊秀娟与被执行人邹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秀娟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409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4093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确认被执行人邹宗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樊秀娟欠款5756.16元。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409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