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永州华鑫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华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永州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廖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07号信息大厦1121房。法定代表人方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永州华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永州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以及被告在祁阳县天宇第一城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价值为380万元。原告永州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案外人祁阳华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祁阳县浯溪镇六合岭322国道的土地[祁国用(2004)字第0427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方便日后案件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故原告永州华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存款以及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380万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二、查封案外人祁阳华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祁阳县浯溪镇六合岭322国道的土地[祁国用(2004)字第0427号]。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前述财产不得转让、设定抵押、质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样平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