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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怡与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朱荣杰,周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周怡,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1-6),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第三人朱荣杰,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周治明,男,193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周怡不服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怡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审 判 员  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