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文与史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史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李文。委托代理人郭春栋,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少明。原告李文与被告史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份,原告给被告修建位于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六社的三层自住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工价为280元,房屋面积总共480平方米,每修建好一层支付一层的工钱,剩余工钱等粉刷完毕后全部付清。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钱,从2014年7月份完工至今,被告分次共计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的工钱,向原告的工人提前付工钱12975元,尚欠71425元被告一直以房屋存在质量为由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钱7142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称的工价每平方米280元、总面积480平方米,工程总价134400元均属实,被告给付原告工钱50000元,分数次给原告的工人提前付工钱12975元,尚欠71425元,没付款的原因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从基础砌墙的地基开始就错位5公分,导致房子不正;十几米的阳台也没有做平,屋面也不平不正,所有的房子没有一间是合格的,墙面都不正。后双方协商结算时被告提出扣除30000元,协商未果。并且工程尚未完工,待工程完工后扣除30000元,剩余工钱我才同意给付。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原告给被告修建位于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六社的三层私人住房,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工价为280元,房屋面积总共480平方米,工程总价134400元。截止2014年7月份工程完工,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工钱50000元、分次给原告的雇员支付工资12975元,共计62975元,尚欠71425元被告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另被告未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并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其关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30000元,且待工程完工后才同意给付的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史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文劳务费71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史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 搜索“”